公示期为2018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。公示期内,如认为申报材料有信息、数据等造假、违法违规行为,请以书面形式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反映。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,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,写明联系电话,逾期及匿名反映恕不受理。我们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,并为反映人保密。
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务请于2018年12月10日之前通过邮递、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教育部高等教育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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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8年11月9日